案件類型:再申訴案件/考績事件
決定字號:105公申決字第0306號
決定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105公申決字第0306號
再申訴人:ΟΟΟ

再申訴人因考績事件,不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民國105年9月24日武人字第1050003625號函之申訴函復,提起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對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評定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

事   實

一.再申訴人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2年11月1日改制更名前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武陵農場(以下簡稱武陵農場)觀光行政組組長。其因不服武陵農場105年2月17日未具文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其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於105年3月7日向該場提起申訴,該場審認其申訴書不完備,爰以同年月23日武人字第1050001160號函知再申訴人補正,再申訴人不服,於同年月29日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本會以其申訴書已載明應記載事項,武陵農場足以辦理申訴函復,該場上開同年月23日復函僅係通知補正,顯尚未就其申訴書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爰以同年6月16日公保字第1050004879函移請該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規定辦理申訴函復,並副知再申訴人在案。嗣再申訴人不服武陵農場於法定期限內未為申訴函復,於同年9月1日逕向本會提起再申訴,主張武陵農場藐視法令不作為,請求應恢復武陵農場原103年考績委員會議決議並經首長覆核其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等次。案經武陵農場105年9月14日武人字第1050003382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復到會。
二.又再申訴人所提申訴案,業於本會受理本件再申訴案後,經武陵農場於105年9月22日召開105年第4次人評會議,決議維持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並以105年9月24日武人字第1050003625號函復再申訴人,並副知本會,且以同年月日武人字第1050003624號函檢附相關資料補充答復。再申訴人又於同年10月13日補充理由到會。

理   由

一.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固應予尊重;惟辦理考績業務,如有法定程序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未遵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本會仍得予審究並予撤銷。
二.次按依考績法第15條授權訂定,104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下同)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第6項前段規定:「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第7項規定:「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復按該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三、載以:「第三項增訂理由:……(三)原則上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惟考量部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其受考人性別結構本即未達任一性別三分之一,倘強制其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實非合理,爰增列本項但書規定,又為顧及機關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但該性別之受考人人數實有相當數量之情形,爰併予但書規定,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之機關,其考績委員會該性別之委員至少應有二人。」說明六、載以:「……機關得依其產生票選委員之需要,在選舉公平、公正前提下,以受考人性別……,採分組或間接方式辦理票選……舉例而言,某機關受考人一百人(其中男性七十五人,女性二十五人),如其考績委員會委員十人,則票選委員至少應有四人(依第六項規定: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是機關於嚴守公平、公正原則下,得以『性別』作為分組票選之依據,再對應機關受考人之性別比例,票選委員四人之中,至少應有一人為女性(按:以四人乘以二十五再除以一百人),且由二十五位女性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另依第三項委員性別比例規定,委員中至少應有三人為女性(按:以十人乘以二十五再除以一百,所得結果近整)。據上,此機關考績委員會女性委員三人,其中至少一人來自票選委員,其餘人員則來自指定委員或當然委員。」是各機關受考人均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其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設置票選委員之宗旨,係透過選舉機制產生票選委員,使參與考績及平時考核之初核或核議等事項,經由考績委員會合議機制作公正客觀之考核,以落實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據此,各機關依考績法第15條及組織規程第2條組成之考績委員會,有關辦理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作業,如以性別對票選委員之當選資格予以限制,即違反上開規定意旨,考績委員會之組成為不合法,經該委員會所為之考績決定,即有法定程序之瑕疵。
三.卷查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案,遞經武陵農場103年1月15日、同年2月7日、同年4月16日及同年5月7日103年度第1次、第4次、第6次及第7次職員考績會會議(以下簡稱考績會)決議在案,因該場機關組織修編,故未將102年職員年終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嗣退輔會104年3月19日輔人字第1040023382號書函略以,遭人檢舉武陵農場上開第6次考績會議,再申訴人違反組織規程第8條第1項迴避規定,請該場查明;該場爰將調查結果復知退輔會,經退輔會以同年4月29日輔人字第1040034977B號書函復知略以,武陵農場上開第7次考績會會議,因再申訴人未依規定迴避,該次會議決議內容有瑕疵,應重行召開。武陵農場爰於同年8月18日8月份考績會討論,重新評議該場公職人員102年年終考績,經決議再申訴人考績考列乙等,陳經吳○○場長覆核,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該場爰據以核發105年2月17日未具文號考績(成)通知書予再申訴人。此有武陵農場上開103年1月15日、同年2月7日、同年4月16日、同年5月7日、104年8月18日考績會會議紀錄、及退輔會同年3月10日輔人字第1040011611號令、上開同年4月29日書函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次查再申訴人不服武陵農場上開105年2月17日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其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於105年3月7日向該場提起申訴,該場審認該申訴書不完備,爰以上開同年月23日函知再申訴人補正,再申訴人不服,於同年月29日向本會提起再申訴,嗣本會以其申訴書應記載事項甚明,武陵農場已足以辦理申訴函復,該場上開同年月23日復函僅係通知補正,顯尚未就其申訴書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並請該場就其指稱考績會組成之合法性疑義,洽詢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或法規主管機關銓敘部瞭解,經以上開同年6月16日函移請該場依保障法規定辦理申訴函復。該場爰就考績會組成疑義部分,以同年6月29日武人字第1050002362號函請退輔會釋示,復因該場原指定委員王副場長○標於105年7月1日退休、兼辦人事非當然委員,5名委員,僅餘指定委員1名及2名票選委員(再申訴人及兼辦人事王專員○安),爰簽請吳場長指定2名指定委員後,以同年7月23日武人字第1050002796號函公布在案。嗣經退輔會以同年8月2日輔人字第1050060414號書函復知略以,該場103年至105年考績會組成中,兼辦人事人員擔任當然委員,核與組織規程第2第4項規定未合。該場基於利益迴避原則等因素,再以105年8月24日武人字第1050002922號函請退輔會協助評議再申訴人102年考績申訴案,經該會以同年9月8日輔人字第1050071207號函,請該場依退輔會與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規定自行辦理。此有本會上開105年6月16日函、武陵農場上開同年月29日函、同年7月4日簽、同年月23日函、同年8月24日函及退輔會上開同年月2日書函等影本附卷可稽。
五.復查武陵農場105年考績會置委員5人,其中指定委員2人、當然委員1人、票選委員2人。依該場兼辦人事104年11月7日簽說明五、記載:「為辦理委員選派,依據考績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除兼任人事主管王組長仁助外,提請鈞長選任指定委員2人,基於性別平等,建議單一性別各1員……。」擬辦三、記載:「如奉核定指定委員後,預劃於104年11月11日(場務會議當天)進行公開票選,基於性別平等,除前述當然及指定委員外,其餘公務人員均納入票選候選名單,預計分為男、女2組投票,本場全體公務人員進行票選(男、女組各1票),於場務會議結束後,辦理開(監)票作業,票數最高者當選委員,男、女組各取1名備取。」又查該場兼辦人事同年月13日簽說明二、記載:「因本場目前公務人員計有10位,扣除鈞長及3位主計人員……,本場受考評人員計有6員。」說明三、記載「本次投票結果,如次:(一)受考評人員,扣除王○標、王○助委員,參與受票選4員,本次投票強輔導員幸○○1員棄權投票。(二)觀行組長高○○1票、輔導員幸○○2票、專員王○安2票。(三)因依新修頒之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故觀行組長高○○為女性保障名額。(四)另1票選委員,經輔導員幸○○、專員王○安抽簽(籤)結果,由王○安獲選,幸○○則為候補人選。」說明四、記載:「……105年本場公務人員考績(甄審)委員名單……:(一)指定委員(2):副場長王○標,主計主任段○○……(二)當然委員(1):產銷組王○助(人事主管)。(三)票選委員(2):觀行組長高○○、專員王○安。」經簽奉該場吳場長於同年月16日批可;此有武陵農場兼辦人事上開104年11月7日簽及同年月13日簽等影本附卷可稽。惟按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但書規定,查武陵農場105年受考人計6人(女性1人,男性5人),該場女性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女性委員人數為0.83人(5人×1/6)進整後,女性委員應為1名;該場辦理105年考績委員組成,先由機關首長圈選指定男性及女性委員各1人,已符合委員組成性別比例之規定,即不得再以性別對票選委員之當選資格予以限制。然該場於104年11月11日辦理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作業,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順序,分別為幸輔導員2票、王專員2票(以上2名均為男性)、再申訴人1票(女性);依票選結果,應由得票數最高之幸輔導員及王專員當選,惟該場以符合性別比例之規定為由,由得票數最低之女性(再申訴人)獲選,另得票數最高且同票數之男性2人,依抽籤方式選出1人為票選委員。據此,武陵農場依性別比例選出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及依票選委員與機關長官圈選結果產生之委員所組成之考績會,於法即有未合。該場105年度考績會之組成既於法未合,其對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所為之評定結果,即有法定程序之瑕疵,核應依組織規程規定重行組成考績會後,重為考績評定。
六.綜上,武陵農場105年度考績會之組織不合法,其就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案之審議,核有法定程序之瑕疵。爰將該場對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評定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

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有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準用第65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逸洋
副主任委員 郝培芝
副主任委員 葉維銓
委員 林文燦
委員 蘇俊榮
委員 游瑞德
委員 林三欽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洪文玲
委員 賴來焜
委員 劉昊洲
委員 楊仁煌
委員 廖世立
委員 桂宏誠
委員 楊子慧
委員 劉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回復處理情形
本會105年11月23日公保字第1050012403號函,檢送同年月15日105公申決字第0306號再申訴決定書予武陵農場。案經該場106年1月9日武人字第1060000048號函復略以,該場業依規定重行組織考績會,並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考績會會議,重行審議再申訴人102年年終考績,經綜合衡量後,評定再申訴人為乙等79分,並經銓敘部106年1月4日部銓二字第1064178461號函銓敘審定。經核該場處理情形與本會前揭決定書之意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