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實 |
復審人係彰化縣警察局(以下簡稱彰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警務佐。其因不服彰縣警局112年3月31日彰警人字第1120024316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其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於同日在本會保障事件線上申辦作業系統聲明復審,並於同年4月6日、10日補正復審書,於同年月20日補充理由,主張其因投資不慎,誤入詐騙集團圈套,被告涉嫌詐欺,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尚在偵查中,111年有記功4次,嘉獎14次,未有懲戒紀錄,請求重審111年年終考績。案經彰縣警局112年4月19日彰警人字第1120027817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復審人於同年5月10日、26日補充理由到會。 |
理 由 |
一. | 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規定:「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該條例第5章考核與考績規定中,除第34條第1款已明定各縣(市)警察機關人員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核定外,對於警察人員年終考績應如何評定並無規定,自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之相關規定。次按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1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據此,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主管長官應就部屬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表現為綜合考評。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及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固應予尊重;惟辦理考績業務,如有法定程序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未遵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本會仍得予審究,並予撤銷。 |
二. | 復按考績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第13條規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第2項規定:「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再按「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獎懲次數應詳實填列,不得遺漏或登載錯誤。」又按銓敘部108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84880276號函記載:「……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考績年度12月經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後,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倘受考人有新增之獎懲或差假紀錄,除屬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所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者外,仍應作為其當年度考績評定分數之依據……應由人事人員修正該等受考人考績表所列獎懲、差假紀錄,或職務、職務編號等相關欄位資料後,由各該受考人年終所任職務單位主管重行評擬,如重行評擬結果未變更等次,或雖變更等次惟經人事單位確認不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得僅就該等受考人之考績再進行初核及覆核程序;反之,重行評擬結果如變更等次,且可能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則應就機關全體受考人考績重新進行評擬、初核及覆核之程序。」據此,受考人考績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內,不得遺漏或登載錯誤;又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12月經機關長官考評後,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新增之獎懲紀錄,仍應作為其當年度考績評定分數之依據。 |
三. | 卷查復審人係彰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警務佐。其111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平時考核獎懲欄記載有記功4次,嘉獎9次,經其單位主管評擬其考績分數為69分,遞送至彰縣警局111年12月26日111年度第1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初核,依所附之該分局111年終考績評分清冊,復審人之獎勵次數為記功4次,嘉獎10次,並據為初核通過,經局長覆核維持69分。次依卷附112年6月13日列印之復審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復審人111年獎懲紀錄為記功4次,嘉獎14次。此有上開考績表、考績評分清冊及復審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茲以復審人111年考績表、彰縣警局111年年終考績評分清冊所載之獎勵次數,對照復審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所載1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獎勵次數,分別漏列嘉獎5次及嘉獎4次之獎勵,彰縣警局對復審人111年年終考績依據之獎勵次數,有登載錯誤之情事。是彰縣警局對復審人111年年終考績所為之評定,即不符前揭考績法、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及銓敘部108年12月9日函意旨,該局以系爭112年3月31日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復審人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69分,即難謂適法,核應查明更正其獎勵次數後,重為考績評定。 |
四. | 綜上,彰縣警局辦理復審人111年年終考績,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經核於法未合。爰將該局對復審人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69分之評定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