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人因一次記二大過事件,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民國98年3月24日新人一字第0981330152號令,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復審不受理。
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不合法,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1條第1項第7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會所為之復審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